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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

第一篇: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二、新生儿、婴儿父母应当在孩子死亡48小时内申报,农村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申报,由村计生主任负责在2小时内上报乡镇计生办;城镇居民,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被报告单位在当日报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三、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四、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乡镇计生办应当在接受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组成2人以上调查小组,赴现场勘验、调查,做好相关证明、证据的收集。五、乡镇计生办应当建立新生儿、婴儿死亡档案。并按照要求准确上报县人口局。对溺婴等非正常性死亡以及弃婴等恶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人口局。六、农村的已婚育龄群众弄虚作假、谎报新生儿、婴儿死亡,收回其《生育保健服务证》,是干部职工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当事人溺婴、弃婴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注销其生育登记,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县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的由县人口局或卫生局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罚。八、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申报本单位职工新生婴儿死亡情况。取得分娩资格的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协助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落实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第二篇:新生儿、婴儿死亡制度临沂市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二、新生儿、婴儿父母应当在孩子死亡48小时内申报,农村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申报,由村计生主任负责在2小时内上报乡镇计生办;城镇居民,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被报告单位在当日报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三、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四、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乡镇计生办应当在接受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组成2人以上调查小组,赴现场勘验、调查,做好相关证明、证据的收集。五、乡镇计生办应当建立新生儿、婴儿死亡档案。并按照要求准确上报区人口局。对溺婴等非正常性死亡以及弃婴等恶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区人口局。六、农村的已婚育龄群众弄虚作假、谎报新生儿、婴儿死亡,收回其《生育保健服务证》,是干部职工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当事人溺婴、弃婴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注销其生育登记,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区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的由区人口局或卫生局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罚。八、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申报本单位职工新生婴儿死亡情况。取得分娩资格的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协助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落实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第三篇: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南丰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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