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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农村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第一篇:日本“新农村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一、日本“新农村建设”经验二战结束后,日本许多城市被夷为废墟,物资非常匮乏,农业也遭遇欠收,通货膨胀严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55年日本农林大臣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构想”,并于1956年开始了战后首次“新农村建设”。此阶段的突出措施,一是确定推行区域,也就是说在政府指定的区域成立农业振兴协议会;二是建立新农村建设推进机制,即农村振兴协议会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农民智慧,并与当地政府及团体进行协商,制定农村振兴规划并付诸实施;三是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国家采取特殊补贴,除当地农民集资及政府农业金融机构贷款外,国家农业金融机构还发放低息贷款。1962年底第一次“新农村建设”结束,小规模零散土地普遍得到整治;大批农村公共设施得以建立,促进了农民的进一步联合;调动了广大农民建设家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日本区域间和行业间的差距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特别是在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后,这些差距还在不断拉大。因此日本政府在1967年3月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了谋求经济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开始了第二次“新农村建设”。在农业及农村方面强调全力推进综合农业政策:一是政府大量投资,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经营现代化水平;二是大力推进保护农村自然环境,提出“把农村建成具有魅力的舒畅生活空间”的目标,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三是制定《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鼓励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解决农民就业。第二次“新农村建设”是在总结第一次“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并取得显著成果,这主要表现在,大大加快了农业与农村现代化进程;农村生产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快速上升,其中最重要的是,到70年代初,日本农业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化肥化、水利化和良种化。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后继乏人现象日益严重,为此日本又开始了第三次“新农村建设”。这次活动又被称为“造村运动”。当时的日本,财政力量越来越弱,仅凭财政投资和信贷来改变地区差异也越来越难,而农村自发出现的造村运动恰好可以在不消耗大量能源和财政支持的前提下继续实现乡村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日本政府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推进第三次“新农村建设”:一是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以吸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同时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二是加大建设扶持力度,决定以振兴产业为手段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逐渐衰败的农村重新振兴起来。在这次新农村建设中,最具影响的是“一村一品”运动,其特点是每个村庄结合自身优势,开发地方特色产品,形成产业基地,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分析日本三次“新农村建设”,其成功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利用农业协同组织,广泛组织分散农户,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以提高农业、农村、农民地位;二是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即除各级政府直接补贴外,国家及农协系统金融机构提供足够资金;三是制定各种相关法规,即出台30多部有关法律与法令,使“新农村建设”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各级政府特别重视农村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造就了一大批既有实践能力又能扎根本地区的实用人才;五是尊重农民自主性,调动农民积极性,培养农民自立性,使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六是将农村自然环境、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紧密结合,既保留特色,又具现代风格,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突出区域特色和乡村特色。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盲点分析(一)政策保障不足,投入机制尚未建立,农业、农村发展受到制约。实践证明,少数新农村建设搞得好、步子迈得较快的村,主要是得益于集体产业的良性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从集体资金划拨专款用于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社保等公共事业发展。相比之下,各级政府对于新农村建设公共事业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比例还不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长效投入机制也尚未建立和发挥其作用。此外,由于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行政等部门执行政策不到位等原因,也从根本上导致了新农村建设进程的缓慢。(二)农村土地严重缺失,广大失地农民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把其主要精力投放在非农建设的土地开发上,不重视耕地的保护,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和开发建设两者发生冲突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抛到一边,以牺牲耕地为前提,进行土地违法活动,换取当前或眼前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征用土地用于各项建设,使得农村耕地不断减少,但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惯性的影响,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不到位,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在全国时有发生,国家征地的土地收益中农民获得的利益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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