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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

第一篇:日常工作一、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制剂室、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监督等级评价体系,建立良好的药品安全监管环境,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局相应的《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2011年度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日常监管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二、2011年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台食药监〔2007〕2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执行《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浙食药监安〔2007〕79号),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监管执行《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浙食药监安〔2009〕5号)、《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57号),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三、分局药械科要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配制)日常监管信息系统》,督促辖区企业及时输入或变更企业基础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特殊管理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辖区内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并根据档案的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通过分析和总结来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要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配制)日常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填写现场检查报告,对发生违法违规被处罚的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否决项缺陷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医疗机构及时按《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跟踪检查,并在处理后5日内将监督检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整改报告等上报市局,保持上下信息相通。五、根据市局意见和当前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诚信自律情况,系统检查和重点监督巡查均采取飞行检查方式。飞行检查前,要求认真做好检查方案,原则上严格按检查方案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时发现质量可疑产品,应及时对其监督抽验,不受监督抽验计划约束。六、根据市局意见和本地实际,在2011年3月15日前将2011年度日常监管计划(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企业计划数原则上上、下半年各半,计划对企业不实施日常检查请说明原因)、每季度末月的20号前将本季度填写完整的《路桥区药品安监注册工作季度完成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2011年12月5日前将全年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工作总结和监管分析以及2012年工作思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易盛)形式上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第二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管2011年度要着重解决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执行省局新的换证《验收标准》不力,制剂室普遍对原辅料供应商审计不严,不能做到全检合格后投料、制剂室面积普遍偏小,质量管理只求过得去,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督促提高,重点加强对经过再注册品种有变更事项(工艺、标准、说明书等)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实施新的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标准》。一、根据当前医疗机构的诚信自律情况,原则上对每家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不少于一次系统检查。对辖区企业的系统检查面达到100%,人员可以与市局联系要求增加药品生产专业化队伍成员参加。市局在适当时候将视情况对调剂产品多、存在严重缺陷的单位实施系统飞行检查。二、在系统检查面达到100%的基础上,对辖区的每一家制剂室原则上增加不少于二次日常检查(重点监督巡查),对于生产品种多、存在问题多、调剂多、情况复杂的制剂室要增加检查次数,每次检查一般不宜重复产品,对查出的问题要跟踪落实。重点监督巡查内容见附件三。三、加强监督抽样。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每家制剂室全年安排监督抽样不少于二个品种二个批次。第三部分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认真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特殊药品使用企业(单位)要每月进行自查,每季度末月20号前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分局,报告需经企业(单位)采购、验收、保管、运输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等签字和企业盖章,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经分局确认后及时上报市局;分局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和企业(单位)上报情况,形成《路桥区药品安监注册工作季度完成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后上报市局;强化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使用特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特药的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监管应急机制,网络实时监控特殊药品的经营使用情况。特殊药品的现场日常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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