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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就业援助工作细则

第一篇:昆明就业援助工作细则昆明市就业援助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愿申请,按程序认定。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信委、商务、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密切配合,为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创造宽松环境,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第二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四条凡我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但无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并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五)失地(因城市规划建设、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实施水资源保护失地的)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七)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八)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第五条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月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包括房屋出租、技术转让收入、经营收入、金融债券等资本投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第六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昆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二)审核认定。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及汇总等工作后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审核合格的,由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确认专用印章(见附件1),并核发《就业援助卡》(见附件3),同时录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以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就业援助卡》记录接受援助的情况,由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并同时使用;《申请认定表》由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存档,以社区台帐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随时更新,及时掌握援助人员的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第三章就业援助措施第七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日常招聘活动当中,尽早实现就业。第八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可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可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用人单位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先行招收录用,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按相关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规定享受补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规定优先办理。第十条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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