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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篇: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2年4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而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置的设施,包括店招、店牌、布标、展示牌(栏)、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橱窗、霓虹灯、实物造型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条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许可的审定工作。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审定,并经属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根据城乡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分区控制,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对设置密度、位置、尺寸、造型、色彩进行分类控制。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提出修订报告,评估周期不超过5年。第三章设施设置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相应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协调美观。提倡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二)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四)利用照明路灯灯杆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五)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道闸等交通安全设施;(六)利用路名牌、公话亭、公共客运站台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七)利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围墙、围栏;(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九)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十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十二)在橱窗上张贴平面广告,或者在橱窗内堆放杂物;(十三)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十四)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信息。第十三条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除公共信息标识外,道路上不得单独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四条城市主要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设施,应当无偿提供广告位,用于每年不少于60日的公益广告发布。第十五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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