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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建工作制度(5篇) 第一篇: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局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局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局机关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的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党的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省局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以安全监管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第二章党组织设置第三条省安监局设立局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在省直工委和省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党的工作。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二级机构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按规定分别成立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党员人数较少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部门)联合组成党支部。党委建制的局属二级机构应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干部。第五条机关党委由9人组成,设书记、专职副书记、兼职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生活委员等,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书记按上级党工委规定由局分管领导兼任。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二级机构设置的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中心)的党员负责同志兼任。第七条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任期届满应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补选,以保证委员会的组织健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第八条机关党委和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要进行党务知识系统培训。第三章基本职责第九条机关党委(含机关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协助纪检监察室落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五)在局党组领导下,配合有关处室抓好机关作风建设,按照省直工委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七)按照党组的要求,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十)完成局党组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章制度建设第十条会议制度(一)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成员参加,根据需要机关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机关党委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三)机关党委会议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决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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