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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共5篇) 第一篇:杨凌示范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杨凌示范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开挖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并竣工验收,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第三条在示范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实施基建施工、铺设管道、单位或个人大门开口、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行为,需临时占用或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桥梁、立交桥、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实行分级负责审批和管理。城市主干道路及新区次干道路占用挖掘由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部门审批;老城区次干道路及支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市政管理局委托杨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并报示范区市政管理部门备案。杨凌示范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未经审批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服务公司负责监管经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行为。杨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次干道路及支路占用、挖掘的施工监管工作。第五条单位(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交通秩序影响较大的,应先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对城市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及管线有影响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挖掘手续。第六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办理程序:(一)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持施工资质、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报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应标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线)的具体位置;(二)申请单位(个人)持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核。(三)由规划建设、市政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个人)共同查勘现场,确定具体位置;(四)经现场勘查确认,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申请单位(个人)向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挖掘修复费和保证金,持市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占用、挖掘。第七条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电、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申报手续。第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批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管理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规划建设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占用、挖掘审批手续。(一)占用、挖掘位置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二)占用、挖掘位置涉及地下管线或地面设施较多,临时道路占用对正常检查造成难度或挖掘道路需要迁移管线、设施较多的;(三)占用、挖掘对城市管理带来其它严重不便或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景观的。(四)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位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第九条对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市政管理部门须严格规定占用、挖掘时间,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方案报市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备案。(一)城市主干道;(二)公共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三)施工期间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四)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第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提前7天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个人)应在3日内清理占用场地,在10日内对损坏路面、绿化及其它设施进行修复(修复时应有市政及相关部门现场监理),并向市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若在10日后使用单位(个人)未提出申请,且所占用道路、绿化等其他设施有损坏或者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可用保证金组织恢复,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市政管理部门按实际修补费用督促占用单位(个人)补缴差额。第十三条城市给排水、供热、天然气管道开挖可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因自身设计、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两次(含第二次)以上开挖的,不予减免。永久性开口应按照规划建设部门

曦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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