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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

第一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发布单位】杭州市【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日期】2004-09-20【生效日期】2004-09-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办法》中“航管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2、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航道、航道设施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二、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办法》中“港管机构”、“航运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2、第七条修改为:“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缴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删除第十一条。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三、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1、将《规定》中“港航监督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船名号。”3、删除第八条。4、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严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进行装卸过驳作业。”5、删除第十四条。6、第十九条修改为:“凡需引航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7、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监装合格后,由港航监督机构签发《危险货物监装证书》”的内容。8、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严禁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四、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办法》中“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非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3、第三条修改为:“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4、第六条修改为:“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未取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不得擅自开工。”5、第八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装饰工程。”6、第十条修改为:“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报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7、删除第十二条。8、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单擅自开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9、删除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五、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规定》中“航管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2、删除第四条。3、将第六条中“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由航管机构按下列标准核定其类别”的内容修改为“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可按下列标准分为以下等级”;第四项修改为:“船舶总吨位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施豪华、相关设施达到一定要求的,也可确定其相应的船舶类别。”4、删除第七条。5、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船舶在从事涉外旅游业务时,应将当日航行的航线、班次、停靠点、旅游点时间用书面形式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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