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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确认申请书

第一篇:林权确认申请书林权确认申请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现住***县政法委宿舍。申请人于2000年11月15日承包**县**镇**村委会第三村小组约150亩山地(详见附件),同年对各农户进行相应赔偿,于次年种植芒果及粉蕉。由于缺乏人员及技术管理,造成没有经济效益。于是于2005年改种橡胶,由于长期作物投资大、周期长。本人长期在外务工,胶林委托胞弟及管理人管理。现胶园已进入开割阶段,为维护本人多年在橡胶园的投入及权利,充分体现个人在承包山地种植的应有保障,希望得到国家及政府的保护,特向县林业局申请林权确认,望批准为盼。此致附:承包荒山合同书复印件申请人:2013年6月3日第二篇:土地权属争议确认权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龙祖跃,男,苗族,岁,小学文化,住石屯镇达耸村松团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龙祖兴,男,苗族,岁,小学文化,住石屯镇达耸村松团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王胜禄,男,苗族,岁,小学文化,住石屯镇达耸村松团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龙光学,男,苗族,住石屯镇达耸村松团组。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松团组上寨变压器往新寨方向公路坎上一宗土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乱挖凿此宗土地所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土地坐落于达耸村松团组变压器往新寨方向旧道路坎上,争议面积约为10亩,该土地于解放后六三年至八三年归属松团一组集体土地(当时松团分为一、二两组,申请人同为一组居民,被申请人为二组居民),八三年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该土地分配给申请人三户分别使用,并拥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之久。但在2014年8月12日,龙光学在光天化日之下,开着挖机将政府分配给申请人使用的此宗土地延公路里侧进行挖掘,并扬言申请人三户分别持有使用的此片土地全是他家土地,是他家在国民党时期的老耕业,之前没有收回是因为时机没有成熟,现在时机成熟了,他要收回此宗土地。经申请人及家属多次提醒的压力下,才停止挖掘,但坚持土地是他家的,要收回为己有的说法。申请人认为,土地是国家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在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期就经过了很大的重新分配,活在共产党执政的当下,自己在使用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国家分配给我们的,任何人不得以国民党是自己老耕业等名义侵为己有。双方协商无果,经村干部共同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均无效。综上所述,为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石屯镇人民政府在公平、工作原则下,依法对上述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明确归为申请人分别拥有,并要求龙光学赔偿因乱挖掘此土地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敬呈:石屯镇人民政府申请人:龙祖跃龙祖兴王胜禄2014年9月2日第三篇:土地权属争议确认权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王启富,男,汉族,43岁,初中文化,住陆集村陆集街上。被申请人:王启才,男,汉族,52岁,文盲,住陆集村陆集街上。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陆集西街王启才宅基以北、以东的一宗宅基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陆集村陆集西街,申请人共兄弟五人。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时给兄弟五人分家,老大王启发,父母分给的地点在陆集南北街路东两间房子。老二王启才,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边住房三间,厨房一间的一个院子。老三王启友,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北头住房三间。老四王启富(既申请人),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住房三间后有院子。老五王启漂,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两间楼房后有院子。1992年11月9日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和被申请人王启才签有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因老二王启才(被申请人)眼睛失明、经济收入困难、无生活来源,经申请人舅父杨丙新、杨丙付调解将父亲的三间门面的西边一间交给二子王启才居住,由王启才使用管理,王启才的门面范围:南靠大路、北靠申请人王启富宅子、东靠申请人王启富门面、西靠土路、界线以灰桩为准。如果今后街道加宽或重建房屋门面需要向后移动,王启才居住的一间门面的位置必须同时往后移动和东边的门面保持一致,王子钦与四子王启富(被申请人),五子王启漂分家后不论门面交给谁都必须照此执行。父母去世后把老宅基地分给了申请人王启富使用。2009年3月28日为落实申请人父亲王子钦的协议,经王启发、牛国利、王启友、王子军调解申请人和王排涛(被申请人王启才的儿子)重新签订了协议:规定被申请人王启才的宅基向北移动,南北总长度14米。但被申请人不顾父母已把老宅基地分给了申请人的事实,任意歪曲理解协议认为已分给申请人的宅基地仍然是父母的继续向北侵占,多次辱骂申请人,毁坏申请人的财产,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村干部、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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