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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___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__关于纳入____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第九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施工许可复印件;(三)工程图纸;(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第十一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___万元人民币;(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第十四条市区白天(5:___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第十七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第十八条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需要变更《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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