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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第一篇: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3.15新闻发布会内容2009年公平交易典型案例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案情]胥某系南京某食品店业主,2009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胥某经营的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具体有Andes巧克力、DreamCACAO56%白巧克力等10个品种,涉及5个国家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鼓楼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计10个品种、169盒(瓶、包、支、板),并处罚款人民币2581元。[社会警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架构更加明晰、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即立案查处的全市第一案,拉开了工商部门根据该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监管的序幕。案例二:南京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玻璃案2008年10月、11月,当事人从上海某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购进“亿钧”5mm白玻(批次:2008824、2008831)和“长利”8mm白玻(批次:2008913),总货值为669666.23元。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3批次玻璃为质量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于2009年3月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玻璃,并处罚款607338.04元。[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承担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案例三:南京市六合区某五交化商店虚假宣传案[案情]2009年6月,当事人在其门头上悬挂“买一台世界名牌海尔冰箱,享政府补贴13%”,并在店堂玻璃门上张贴“响应家电下乡,信赖美的家电下乡产品,政府补贴13%”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推荐及中标文件,不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六合区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经营场所内的虚假宣传广告,罚款5000元。[社会警示]家电下乡政策顺应了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浦口区局于2009年6月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多功能取暖器211台,罚款30000元。[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器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购买时务必认真辨别产品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等信息,防止被销售商利用近似商标等“障眼法”忽悠。另外,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前,可通过网络、电话咨询等渠道向生产厂家了解一些识别产品真伪的方法,在购物付款后一定要让商家出具正规发票或其他凭证,以备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维权时把握主动权。案例七:陈某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案情]2009年2月23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购进800袋红星腐竹,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总进货款为28080元。经查实,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无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该经营户在进货时也未索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标识标注是否齐全,特别是对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查看产品包装上有无QS标志,有条件还可以根据QS编号,上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网查询,了解QS信息的真实性,以免购买到质量没有保证的食品。如购买了无QS标志或与查询的QS信息不符的食品,请及时向所在工商部门或12315投诉举报。案例八:南京费晓瑾百货超市店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案[案情]2009年以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已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未有改正行为。当事人上述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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