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案例实习.docx / 文档详情
案例实习.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7
约1.8万字
约32页
0
34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案例实习.docx

案例实习.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2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案例实习

第一篇:案例实习实习案例一、业务员陪酒死亡责任应怎么分担案情简介:李某受聘到某建材市场某经营部担任业务员工作。老板王某给李某下达了每月必须完成的业务量,并给予了高额提成。某晚8点,李某为销售建材,陪同客户张某、陈某等四人在某酒楼就餐饮酒。当晚10点,李某离开酒楼后感到身体不适睡倒在路边,被行人拨打120送至医院。但李某最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因饮酒过量激发心脏病。李某家人要求老板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等费用20余万元。老板王某认为此事与他无关,不同意赔偿,后双方长期协商未果。本案中,李某的死亡原因系饮酒激发心脏病。而作为成年人,李某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心脏病不能剧烈饮酒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常识,同时,医生也会告知患者饮酒的后果,因此李某应当知道自己饮酒过量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在这种前提下,李某当然应当为其过错承担一定责任对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应当如此看待。李某系王某之雇员,为了销售建材,李某陪客户饮酒系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可知,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李某陪客户饮酒的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我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原因如下:1、陪客户饮酒属于一种销售方法和策略。在社会生活中,为了销售产品,陪同客户一起饮酒的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也是销售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和策略,由于这样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促进交易的形成,因此,现实中选择先陪客户饮酒然后谈业务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案中,为了促进李某的销售成绩,实现经营部的盈利,王某给李某下达了销售指标,同时也给出了高额提成激励李某达到甚至超过指标。为了实现个人和经营部的盈利,李某努力销售建材,而陪客户饮酒,就是这种销售的一个过程和方法。2、王某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利益。本案中,李某销售建材的行为给经营部带来盈利,而作为经营部老板,王某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李某。也就是说,李某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更多的是为王某创造利润。3、王某对销售人员陪客户饮酒系一种放任态度。虽然王某说其不知道李某出事之日外出饮酒,但是对于李某及其他销售人员通过饮酒的方式跑业务的行为王某是知道的。但是王某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对业务员的此种行为一直持放任态度,并不加以干涉。事实上,王某确实也因为业务员的此类行为获得了大量利益。综上所述,李某的陪客户饮酒的销售行为与营业部之间是存在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雇佣活动”。因而王某应当适当赔偿。二、恋爱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案情简介:李女士称,去年10月,她看到张先生在报纸上刊登的征婚广告后与其联系,双方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本着建立家庭的目的,李女士表示如果男方不愿意组成家庭就不进行恋爱。于是,张先生便欺骗她说自己也是以结婚为目的,愿意签订协议保证其真心。今年2月,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果张先生在恋爱或结婚后提出分手或离婚,将赔偿李女士感情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今年4月,男方多次提出分手。李女士认为自己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张先生辩称,愿意寻觅“有爱心善良待人好的女性”作为配偶,但李女士自身并不能达到该标准,不仅粗暴对待、辱骂保姆,与他的家人也产生了矛盾。张先生表示,双方协商分手期间,李女士曾发送近百条短信给他,用语言和短信暴力相威胁,甚至还到其单位散发攻击性的书面材料,威胁到电视台反映“情况”,给自己的声誉带来极大影响。另外,张先生还称,根据法律规定,订婚或者任何婚前协议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因此李女士所提供的《协议》中关于订婚和设定离婚作为违约责任条件是无效的。鉴于此,张先生提起反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原、被告于今年2月签订《协议》,欲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李女士以此为依据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李女士向张先生发送的短信以及向张先生工作单位递交的材料导致张先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给张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李女士应承担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案例实习

文档大小:34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