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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意见 第一篇: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意见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定,合理配臵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以下简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师资源使用效益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臵,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二、工作原则推进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臵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二)统筹兼顾。要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三)科学有序。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四)公开规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发生。相关内容在政府或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保存两年以上。三、实施办法(一)交流范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副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对上述暂不纳入交流的对象,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二)交流方式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1、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2、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3、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城乡挂职交流工作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挂职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4、个人申请交流。不在交流范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优秀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要求到异校交流的,经现所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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