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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

第一篇:案例分析论文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结课论文对大学生故意杀人罪案的思考与解读专业班级:11级工程管理5班姓名:邱宝兴学号:026115222006年5月1日,长沙一19岁女大学生李爱娟向其同室好友曾海燕连砍六十二刀,曾海燕经医院抢救,终幸免于难,却遭致六级伤残。经查,起因竟是:李爱娟盗用曾某小灵通打长途电话给自己的男友,当曾海燕试图到电信局查询话费以解心中疑惑时,李爱娟为了避免事情“败露”,就寻机邀好友曾海燕到楼顶“吹风聊天”,伺机下手。06年10月23日,长沙中院判处李爱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消息一出,在舆论和社会上引起轰动,有人惊称,这是“女版马加爵”。人们不免要问,李爱娟何以杀人?此一具体行为的根源是什么?笔者根据网上相关材料,直接找出以下五种具体说法(原因):1、李爱娟害怕盗用小灵通一事败露。2、“失恋”给李爱娟造成的痛苦(即男友的“背叛”)。3、家境贫困、因学负债造成了心理压力。4、寝室内同学关系不太好。李爱娟曾被诬称偷了室友的东西,很气愤,很委屈。5、家庭教育简单化,父亲时常打骂女儿。媒体对李父的描述:为人憨厚,内向,又有粗暴的一面。上述说法都有道理,但此一罗列并未解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无法解释李爱娟(“女版马加爵”)的犯罪原因。本篇试图从唯物主义的角度,以社会心理科学来剖析此案。法学界关于犯罪主要原因的理论中,犯罪社会学派无疑是唯物论的,即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犯罪及刑法专家李斯特承认生理因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影响,但社会因素则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李斯特不无道理地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让我们再来看看李爱娟的家庭情况:李爱娟还有一个在艺校读书的妹妹,她们的父母经营着五亩薄田,却还供养着三位八旬老人,全家仅因两个女儿的学费就负债六万元,全家的日子举日为艰。这种赤贫状态无疑深刻影响了一个19岁的女孩的心理与行为。笔者特别注意到,网上总有一些对贫困与犯罪之关系的“反对意见”,典型的评论如下:“穷……穷能怎么样?穷就可以杀人了吗?穷就可以犯错误了吗?穷不是借口。如果你觉得你比别人穷,那是因为你太虚荣……我小时候家里很穷,看到富人家的孩子吃好东西,自己都会流口水,但是我不羡慕他们。我不怪我的父母没有钱。小时候父母就教育我:人穷、志不穷。人不能有虚荣心。为了一点电话费就杀人,可见此人是什么样的心胸?一个大学生就这样的素质吗?”这个评论貌似有道理,实则偏颇。因为它首先建立在一个极大的心理学误解上——在本案以及马加爵案这类特殊的因小事而杀人的特殊案件中,贫穷并不直接导致杀人的动机或企图。关键问题在于,贫穷的现实在人的内心深处造成一种关乎体面(即“面子”)乃至人格尊严与道德上的敏感。贫富悬殊给一个穷人(特别是穷人的孩子)所带来的决不仅仅是吃穿更差些、手头更拮据些、私人物品更少些,更是不稳定感、不安全感以及深深的自卑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的高度敏感。对于穷人的孩子来说,基于贫困这个深刻现实的自卑感与敏感,恰恰是自我监督和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体面的潜在意识,是穷人的一种心理自卫,然而它往往是自然自发、却不自觉的。笔者前面列举的第四种说法特别能说明问题:李爱娟曾被室友诬称偷了东西,她很气愤、很委屈。假设,李爱娟是一个富家女儿,即使被人怀疑,且她的确清白,那她至少不会有那种特别的敏感,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想,她能颇带自负意味地反问对方一句:“我什么都不缺,犯得着偷你的东西吗?”但事实上,李爱娟是一个穷人的孩子,她家境贫困,这就使得李爱娟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尤其是,哪怕仅仅在谈话之间涉及金钱、财物的事)极为敏感。这种敏感实质上是她——一个贫困孩子的自我道德评价与人格体面的底线。当室友诬称她行窃时,她内心所遇到的,首先是这种敏感的破裂,由此触及极度自卑与失落的体验,我们可想而知她那难以消弭的气愤与委屈。当李爱娟真的盗用小灵通打电话时,她所感到亏欠她朋友的决不仅仅是那些电话费(当然,在她看来,那些电话费很高),她所感到的更是那种敏感的自我责问,是强烈不安的负罪感。影响她举刀杀人的主要因素正是这种消除负罪感的内心需要。贫困只是导致敏感,在过失的情况下引发负罪感,进而产生消除负罪感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正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但,在本案(以及类似的马案中),贫困当然不直接导致杀人。李爱娟在杀人的时候当然不可能这样想:因为我穷,还不起电话费,所以我要杀了曾海燕。如果李爱娟竟是这样想的,那只能说明她本来就是思维逻辑异常的人,但没有证明这一点的材料,相反,相关材料证明她是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那个“反对意见”还说李某太虚荣,不懂得“人穷、志不穷”的道理,这恰恰违背事实:李爱娟从小勤俭朴素,学习刻苦用功,这恰恰可以说明李爱娟“人穷、志不穷”,顺便说一句,马加爵在他的学生生涯中刻苦努力,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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