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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07-03-10[合集五篇] 第一篇: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07-03-10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9号《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经济贸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经济、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体现公共财政的公众受益性,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汇总政府年度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部门预算,编制政府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审议。第十三条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年度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当政府年度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第十五条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市财政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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