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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篇:桃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桃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设置场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和《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建区、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常桃沿线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物是指:(一)树立广告:指树立或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霓虹灯、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电子显示屏、城市雕塑、电动灯光、彩坊、牌楼、气球及旗帜等广告。(二)招牌广告:指公司行号场所及各业本身建筑物上所建的牌匾、市招等广告。(三)张贴广告:指张挂、粘贴、粉刷的各种告示、招贴、传单、海报等广告。(四)游动广告:指游动的步行、车、船或航空器等所载广告。(五)会展广告:指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场等广告。第五条城区户外广告归口县人民政府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广告管理办)统一管理,其职责是:(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待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管监察、园林绿化、路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明,不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第二章设置准则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防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第九条各类户外广告应当在有效期内设置。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张贴的广告,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5天;行医、演出、招生、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保留期限一般为5-7天;悬挂的空飘广告,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天;悬挂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大型喷绘、巨幅广告,其有效期为30天;大型广告和户外店堂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要求延期使用的需提前向县广告管理办申请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并予以维修翻新。第十条经批准设置城区车行道上方的广告,其设置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广告,其设置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店堂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封存壁不得超出1米。屋顶设置广告牌高度不得高于5米,不得突出于建筑物立面墙体。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塔)最高点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另装设红灯(红色闪光灯)。经批准设置于建筑物外墙招牌或树立广告,不得堵塞各种出入口。住宅区住宅楼房2层楼以上,不得设置广告物。临街道多层建筑物、构筑物3楼以上不得设置广告物。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有效期。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不断提高户外广告制作水平,有损城市品位及形象的广告不得悬挂,已悬挂的,应拆除取缔。第三章设置场所第十二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严禁违规定超标准设置拱门、气飘。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形成的道路、广场、绿地、桥梁等公共场地和设施,产权属于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第十四条凡利用各类公共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含公益广告),一律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告管理办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广告设置者,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城市维护费,用于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场地和设施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第十五条经县广告管理办确定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饶。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的,拆迁者应事先通知县广告管理办,并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拆除。因其他原因需变动户外广告的,需经广告登记和管理机关同意。为维护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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