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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第一篇: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专题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樊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行政单位,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区直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区审计、监察、国土资源、建设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查处违规违纪及监管等工作。国有不动产产权管理第六条国有不动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区政府委托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集中统一管理:(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发证的,由单位将“两证”原件及相关原始资料,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未作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包括由多个主体投资或参与形成的房地产),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同投资主体,对该类资产依法实施权属界定后,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属国有资产的,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四)目前正在开发、建设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利用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负债购建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涉及诉讼、仲裁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等目前暂时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必须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限期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后,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第七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抵押、灭失等变动手续时,必须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不得办理产权变动手续。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移交“两证”时,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监交。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第九条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审批后,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单位)预算;否则,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及以政府投入为主的重点工程、重大公益性项目等成立的指挥或协调机构需要临时配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活动结束或指挥、协调机构撤销的,区审计局应及时进行专项审计,清理账务,核实资产,并将资产移交区财政局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向上级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资产或调拨的专项物资,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占用的资产,由区国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优化资产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区财政局调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额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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