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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第一篇:模拟法庭案例例1:赵明诉许丽娟离婚案原告赵明和被告许丽娟从小相识,1985年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90年12月出生,次女1993年5月出生,幼子1998年1月出生。结婚后,赵明与许丽娟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1996年赵明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丽娟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199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1999年赵明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明与许丽娟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200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2003年赵明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小凤,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丽娟对此不满,与赵明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2005年下半年赵明结识了寡妇肖梅,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明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丽娟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明与寡妇肖梅,赵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梅成婚之念,拒绝与许丽娟同居,公开称肖梅为其“爱人”。2007年5月25日原告赵明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08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明仍保持与寡妇肖梅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2009年5月30日原告赵明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查明,赵明与许丽娟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被告许丽娟宣称赵明曾为寡妇肖梅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赵明1960年6月30日生许丽娟1963年10月24日生明溪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上交材料(4份):1、表格2、案情简介3、法律文书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角色分配:审判长:吴明,审判员:邝伟文、林周如,书记员:柳惠婷原告:严茂全,原告代理:杨剑伟被告:余洁,被告代理:赖笔灵注:注: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案例6: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林莉、王小强、李虹、秦锋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9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锋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莉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小强等人要求与林莉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莉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小强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上交材料(4份):1、表格2、案情简介3、法律文书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角色分配:审判长:谢国栋,审判员:罗丽琴、肖凤兰,书记员:温丽珍原告:吴信刚,原告代理:范启盛、黄开享被告:赖筱璐,被告代理:张隆贤注: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第二篇:模拟法庭案例附件:1案例原告刘来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143。被告刘大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556。第三人刘大良,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4。第三人刘大昕,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015。第三人刘风云,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012。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为同父异母兄弟,母亲均已去世。其父亲刘庭壁,其中原告刘来成与第三人刘风云系同一父母,被告刘大航与第三人刘大昕、刘大良系同一父母。2006年9月14日刘庭壁写有遗嘱一份,大意为刘庭壁现在所住的房屋归刘来成所有。在该遗嘱上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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