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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

第一篇: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财政局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武汉市文化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15个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政[2009]5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包括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根据武政办[2009]179号文件中关于“动漫产业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要求,专项资金项目由设在市委宣传部内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统筹。专项资金中市财政安排部分由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和市文化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动漫及相关创意产业发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安排部分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该区动漫及相关创意产业发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动漫产业”包括:动画、漫画、动漫游戏、动漫舞台剧、基于动漫的网络增值服务、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动漫展会和体验等行业。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对每年经认定的重大原创动漫项目实行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项目上年度实际投入使用资金的15%,单个项目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二)经认定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按照在国内外的年度演出场次给予补贴。(三)对我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动漫展会演出活动,参加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企业的展位费用,符合版权登记标准的原创动漫作品登记费用,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进行适当补助。第八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中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动漫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武政办[2009]179号文件要求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区分别负担。第九条补助资金与贴息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第十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动漫产业基地或园区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5万元、园区奖励30万元,省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园区奖励20万元,市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5万元、园区奖励10万元。(二)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且年缴纳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三)对入选国家、省、市级优秀动漫游戏年度评选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四)对在本市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按每分钟二维2000元、三维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在地方台(副省级城市以上)首播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五)由我市影视动画企业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5%,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六)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画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40万、10万、5万元奖励。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漫画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多次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七)对经国家文化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每项奖励15万元。获多项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原创奖项的原创动漫舞台剧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九)对获国际或国家重大奖项的动漫出版物,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多次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十)鼓励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校企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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