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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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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第一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适用税种:税收征管适用行业:全部适用地区:海南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缴入库管理办法》(琼残字[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实际,特制定保障金征收操作规程。一、残疾人就业比例审核认定(一)每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内容附件一。(二)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上年度末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二、保障金金额核定(一)每年3月前地税部门向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基础资料,为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情况提供依据。(二)每年4月至6月服务机构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三)保障金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单位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的120%缴纳。安排人数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末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三、保障金申报和缴费(一)每年6月前服务机构完成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通过地税征收系统送达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代收。(二)每年7月至9月份为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在征收期内,服务机构根据已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网报用人单位,通过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直接申报缴款;非网报用人单位,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申报缴款业务。用人单位如对应缴纳保障金金额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服务机构核实。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2011年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保障金代收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程附件三、七。征收流程:地税提供信息缴纳系统申报缴费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地税代收(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保障金。用人单位在申报后,根据事先约定,采用自缴核销和电子扣费两种方式之一缴纳保障金。原则上,用人单位应纳税款和保障金采用同一种方式缴纳。(四)地方税务部门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内收入科目(编码:1030142)核算保障金,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划定级次为省级、市级或县级。(五)保障金的缴费凭证根据缴费方式不同,分为纸质缴费凭证和电子缴费凭证两种。用人单位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行电子扣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打印纸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缴费凭证;实行电子扣费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再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而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即扣费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凭证。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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