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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第一篇: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认真看下面的内容,这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说你擅自提前走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就说不清楚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决定,劳动者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书面通知送达了,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劳动者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都是不合法的。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劳动者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有移交人接收人亲笔签字的交接清单,这些都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劳动者依法办理了交接手续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正式书面通知,可以视为无需劳动者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如果拒不出具,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办。以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网上均能查询到全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找到对应的条款,你才能充分理解全部的内涵。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鉴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2011年12月月31日。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盖有公司印章,复印件无效)本人于2011年12月月31日前的任意一天与何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结清经济补偿,同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式四份,本人、今后的用人单位、社保转移、档案迁移各一份),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4、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2011年12月月31日18时前完成以上第3项事宜。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公司某某部员工缪某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第二篇:怎样正确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怎样正确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案例】某公司副总裁由于工作需要,经常下车间巡视,对车间每一名工人都非常熟悉。一天,在车间里他突然发现了一个陌生的面孔在工作,经询问车间主任才知道,这位陌生人是公司新招聘的员工,名叫朱艳,刚刚入职两星期,还在试用期内。副总裁听完车间主任的介绍后,转身到了人事部,对人事经理悄悄地说:“你们赶紧把那个在试用期内的新员工朱艳解聘掉,因为公司最高管理层正在酝酿着裁员计划,1个月后连公司老员工都要裁减一大批。趁着朱艳现在还在试用期内,找个借口早点解聘她,至少比等到裁员时再解聘能省点经济补偿金。”第二天上午,人事经理找朱艳谈话,通知她:公司已经做出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朱艳很惊奇地询问解聘的原因,人事经理解释到:“你在试用期里头,表现不是特别出色,工作中虽然没犯过什么错误,但因为你在试用期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随时跟你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解除朱艳劳动合同的做法正确吗?当前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理解均只停留在字面上,想当然地对“试用期”做顾名思义的理解和解释。他们认为,既然是“试用”,就是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的意思,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就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地可以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个外资企业的人事经理这样对新来的员工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就能马上让你走,所以我劝你好好干,别惹老板生气,不然的话,老板会在试用期随时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现实中,与这位人事经理持有相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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