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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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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篇: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鼓励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与轨道交通结合,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是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的依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第十条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先期组织编制相应深度要求的线路及站场总平面设计方案,为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轨道建设单位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三章规划控制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场用地应当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要求、交通配套设施规模需求等因素,在既保证车站功能,又协调好站场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站场及其附属设施的控制用地范围。第十五条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以及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优先考虑与地面道路、地面建筑物结合设置,车站周边现状建筑物权属单位以及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提供结合设置的空间和技术条件;确需独立设置的,其造型、材质、色彩应当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第十六条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建设的,应当制定必要的工程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建设项目需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技术要求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二)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不小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定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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