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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行政执法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一篇:民办学校审批行政执法问题及整改措施民办学校设立行政审批执法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存在问题:1、程序上还需简化。2、时间上还需缩短。二、整改措施:1、申请人提出办学申请后,行政审批股、教育股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对申请办学场地进行现场实地查验后,同意即在申请书上签具意见是否同意其筹设,无需再发文同意其筹设,减少发文环节。2、审核同意办学时限30天过长,可减少十天。申请人提交正式申办材料审核通过后,经实地查验,是否同意其正式办学并制作办学许可证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篇:四、行政审批、执法管理机制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体系目录一、住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三、住建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住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树立住建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第三条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行政执法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证件第五条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实行谁颁发谁管理的原则。住建执法部门、机构统一使用省法制办印制、省住建系统厅颁发的执法证件为有效证件,方具备执法工作的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热爱住建管理和住建行政执法工作。(二)属于住建行政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三)在住建行政执法岗位从事具体执法的人员;(四)熟悉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本行业的专业知识;(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六)身体健康,能有效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七)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资格考试合格。第六条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超过有效期(一年)后未经验证盖章,证件自动失效;因缓审、暂扣证件的,待期满后加盖当年“住建行政执法证验讫”印章即为有效。协助执法证实行申报一年一办和到期更换办理。第七条持证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因身体原因已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收回证件,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八条如证件遗失,持证人应立即书面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申办程序填制《四川省住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申报表》逐级上报补办。第九条任何人不得涂改、污损、转借执法证件。第三章执法行为及纪律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证件完整。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应当做到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监督电话公开。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案件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实施具体执法活动,应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做到纪律严明、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裁量准确、不循私情。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款与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住建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八禁止、八不准”规定。(一)禁止酒后执法;禁止粗暴执法;禁止单人执法;禁止无证执法;禁止越权执法;禁止随意执法;禁止趋利执法;禁止谋私执法。(二)执法主体不合法不准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不准处罚;违法证据不充分不准处罚;适用法规不准确不准处罚;执法程序不合法不准处罚;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准处罚;罚款收据不规范不准处罚;罚缴收支不分离不准处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住建局应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或聘请政治素质好、法律知识强的人员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职责时,应出示与其职务相符的有效的行政法监督检查证件或特邀聘请证件,否则,被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拒绝检查。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案件登记、处理、审批和受理举报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第十九条县住建局采取明查暗访、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组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通过《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收到《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后,应视情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执法岗位、辞退或其他必要处理措施,并报送处理结果。第二十条受理检举、控告的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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