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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第一篇:民法案例民法考题类型:选择20题20分论述2题20分案例8题60分今天讲的题目:选择题:1.某人死亡留下遗产40000元,其配偶、父母及配偶所怀的胎儿共同继承遗产,每人10000,而胎儿生出来是双胞胎,如何继承遗产(原遗产分配有效,每人抽回2000,重新分遗产)2.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3.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生产经营能力)4.甲22岁唆使乙15岁的精神病患者打丙,谁承担责任(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5.判断:动产和不动产是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不是)6.公民享有(肖像权)7.甲乙丙三人去山上打猎,看见丛中有动静三人同时开枪打中采草药的李某,谁承担责任(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8.甲某委托乙某送一批香烟到A市,乙某在途中重病住院,则委托司机丙某送香烟,甲某认为丙某不可靠,丙某在送香烟途中遇到大雨造成香烟损失,则乙某当负什么责任(乙某不负责任,因为是为了保护甲某的利益)9.李某和一法人各出50万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聘乙某当经理,公司出现损失由谁负责(李某和法人负有限责任)10.甲某的户籍在天津,甲某常住南京,问哪个是住所(天津市住所,南京视为住所)11.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什么类的人(都不是,要具体分析)12.不当得利(赌博所得财物不是不当得利,收银员多找的零钱是不当得利)13.气象局有某材料,施工队施工所造成的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气象局和施工队共同承担)14.甲某有一手表丢失,乙某拾到交予公安机关,失物招领时期内未被领取,便被公安机关卖给刘某,刘某赠送给其女朋友孙某,而后手表又被小偷偷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丙某,问手表的所有权是谁的(孙某)论述题考“民事主体”一题“物权法”一题“主体”例如考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物权”例如考何为物权效力案例分析5题是课本和老师给的材料共12题中选的,另外3题是老师自己出的例一: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购房款。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分析:(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争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移转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例二: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2万元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因不知此房乙已出售于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因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问题:(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分析:(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乙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私自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对方共有人的同意,故乙与丙、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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