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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博物馆申请条件

第一篇:民办博物馆申请条件民办博物馆申请条件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那么我省的民办博物馆必须经过省文物局审核。根据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固定的馆址、必要的办馆经费、成系统的藏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标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独立法人等6个硬性条件。博物馆馆址经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必须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博物馆章程草案等。记者了解到,从目前批复、待批、申办的9家民办博物馆来看,其馆舍面积从400平方米到10000平方米不等,藏品少的有几千件,多的达万余件,办馆经费也从10万到100万不等。收到民办博物馆申办材料之日起,省文物局在30个工作日中出具审核意见,期间,文物局派出专家对民办博物馆各项条件实施评估,特别对以收藏展示文物的博物馆进行严格审查,对文物的来源的合法性和文物真伪等进行专业鉴定。博物馆通过审批后,省文物局则侧重进一步规范、引导博物馆发展。每年,博物馆处要对民办博物馆进行年检,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展品陈列设计、陈展方案等进行专业扶持,对有特色的民办博物馆重点扶持。而对打着博物馆旗号进行文物买卖的,则将给予严惩。第二篇: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11-12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10〕44号公布)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原则)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第五条(财政补贴)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行业促进)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第八条(设立与变更)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应当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馆舍、申办人基本情况、藏品数量、资金来源和验资报告等提出核实意见,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民办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藏品鉴定)申办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时,应当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藏品鉴定申请并附拟鉴定藏品清单,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第十条(陈列审核)民办博物馆拟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内容设计大纲和形式设计方案,经初审后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实施。陈列布展完成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核查,合格后方可对社会开放。第十一条(享受权益)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可以享有下列权益:(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民办博物馆等级评定;(二)民办博物馆从业人员申报文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有博物馆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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