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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第一篇: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由于仲裁意识淡薄,人们常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混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商事仲裁(一般简称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性质不同。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如凉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劳动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2.受案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3.管辖方式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授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一旦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就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仲裁的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很有限,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5.裁决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联系与区别P118:劳动争议仲裁;P200、P219:民商事仲裁。区别一: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民商事仲裁——《仲裁法》(备注:农业承包合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用于民商事仲裁)。区别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商事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区别三:劳动争议仲裁:1、一次裁决原则——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2、强制原则——只要一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3、合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民商事仲裁:1、快捷性——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也只能履行裁决书;2、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有效的仲裁;3、专业性——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4、灵活性——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更具弹性;5、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6、经济性——时间、费用、精力;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三篇:劳动争议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乘车路线:如果市民自驾车,可从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上化工路,第三个红绿灯前行50米,丁字路口左转200米路西侧即到;也可乘30路、34路、348路、457路、637路、677路、687路、743路、753路公交车在朝阳区大柳树站下车,沿路牌指示进入管庄路前行200米路西侧即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立案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口外则的接待室办理。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一、关于申诉第一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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