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编.docx / 文档详情
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编.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7
约1.9万字
约36页
0
31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编.docx

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编.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3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篇:民办教育促进法新华侨教育管理中心园长培训学习材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四、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五、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园长)担任。六、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或园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或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七、民办学校校长(或园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八、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九、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十、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新华侨教育管理中心2014年6月18日第二篇: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编

文档大小:31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