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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作者:admin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0更新时间:2009-2-10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制定、发布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三)审批及管理本省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省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四)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五)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七条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省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专家组,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理资质认证工作。第八条各省辖市电子信息产业(软件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参与现场认证和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第九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第十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资质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第五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十二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第十四条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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