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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供稿部门:人保局资料来源:浏览量:619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第四条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附表1);(二)职工录用花名册(附表2);(三)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四)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应当首先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填写《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附表3),同时须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原始材料。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用人单位登记手续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手续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三)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四)劳动者档案;(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同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齐全准确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凭已办理登记备案的《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第十四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乡镇或有条件的社区(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具体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五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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