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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第一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国土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国资委人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编办江苏省总工会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妇联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6]13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国土局、农林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要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政策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一并贯彻,同步组织实施。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规定,对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4、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5、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界定由各市确定。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承包土地、依法需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花名册”(附后)的填报指导、相关审核,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据以对本辖区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核发《就业登记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各市确定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标准进行调查、公示、审核确定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从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四、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领证申请并张榜公示核实的时间应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时间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各有关负责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享受政策手续。对报送材料齐全、能当即办理的,应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办结时限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五、在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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