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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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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第一篇: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在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江苏省电价电费的通知》中规定,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第二篇: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1、实施范围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按自愿申请的原则实施;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及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2、时段划分我省分时电价划分的时段:居民采用两段制:平段:8:00—22:00共14小时;谷段:22:00—次日8:00共10小时。其它用电客户采用三时段:高峰:9:00—12:00,17:00—22:00,共8小时;平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共7小时;低谷:23:00—次日8:00,共9小时。3、峰谷分时浮动幅度居民客户生活用电采用两段制电价,即平段用电价格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归并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原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客户,峰谷分时浮动幅度: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1%。每年7、8、9月的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按照国家规定,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参加峰谷浮动调整。第三篇: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一、适用范围1、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含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电,3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和非工业动力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容量不足300千伏安(千瓦)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但以上用户要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时,供电部门可予办理。3、与主电网联网的地、县电网、地方电厂、用户自备电厂的购网电量和上网电量,也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定。二、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共8小时低谷时段:23:00~7:00共8小时平常时段:7:00~8:0011:00~18:00共8小时三、峰谷分时电价1、峰谷分时电价全年分丰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和枯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分别在丰枯水期电价的基础上浮动,高峰时段提高电价,低谷时段降低电价,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具体浮动比例如下:高峰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低谷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平段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2、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的内容为不含原电力建设基金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的电度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基本电价不实行峰谷浮动。3、本办法颁布后,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其他规定1、原已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2002年底前仍采用原来的标准,新用户按新办法执行。2、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应加收线损、变损电量的用户,其线损、变损电量按平段电价计费。3、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功率因数考核办法、标准不变,功率因数按峰、谷、平总电量算,调整电费按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不含原电力建设基金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的总额计算。4、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凡有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不同电价的工业用电或其他转供用电等(分表)经分时计量总表通过的,分表也应安装分时计量电表,每月同时段电量相减后计算电费;若分表未装分时电表,计费时在总电量中先扣除分表电量,剩余的动力电量采用总表所计的峰、谷、平段电量比例,分别计算各时段的动力电费。5、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资金由供电企业解决。6、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不能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7、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发生故障停用期间暂按平常时段电价计费。装置的误差超差,按一般电表超差管理规定,分时段处理。8、适用范围内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反映。9、在对趸售单位按总表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具体办法未定之前,主电网供电企业仍按现行办法结算趸售电费,转售单位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盈收或欠收的电费自行处理。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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