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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最终版)

第一篇: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最终版)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系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管理,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的资金使用,保障各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系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遵循“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系统收取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主要用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方面。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及增资工作;负责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收支情况。第五条各单位营销部门负责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向客户开具有关发票,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存入指定账户。第六条各单位生技部门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建设实施、施工、物资需求计划编制、工程结算编制等工1作;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验收、日常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七条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生产技术部初审后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施工结算、供配电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以及审计意见落实的督办工作。第八条各单位发展策划部门负责参与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供电方案的审查及立项。第九条各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资金。第十条工程服务费收取标准(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三)公建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40%。(四)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而供配电工程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时,应按后续住宅建筑面积的40%测算工程服务费(后续住宅项目电网接入工程投资),并入首期工程服务费一并收取。在后续工程建设时,按照当时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和确定的面积测算该部分服务费,并与前期收取的该部分服务费进行抵扣;如后续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供配电工程已经实施的,前期已缴交纳的该部分服务费不予退还。住宅项目分期的判定以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预售面积等。(五)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用户,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收费面积,由居住区配电所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电源以上部分的建设费用由居住区建设单位按容量分摊。第十一条收费工程服务费一般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向居住区建设单位收取,对于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也可以分三次收取。第一次,在答复居住区供电方案并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后,施工用电送电前按当地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或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商收取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10%;第二次,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图纸设计审查后,电气设备订货前向建设单位(开发商)再收取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80%;第三次,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计费建筑面积结清工程服务费尾款。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的收支情况向省公司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省物价部门报告全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的收支情况。第十三条各单位在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管理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价格标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的;(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第二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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