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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城市规划区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江都市城市规划区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江都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村(居)民8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江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沿江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居)民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自建住房:(一)长期独立拥有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私有低层住房且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房屋产权证的居民;(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第五条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仙女镇、建设局、国土局会办制度,由仙女镇牵头会办。第六条各部门(单位)职责1、仙女镇:负责对村(居)民建房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规划、建房申请人资格、原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情况进行核查,并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落实会办时间,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面积提出建议,并签署意见,对未批准建房的申报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仙女镇建环中心、城区国土分局按规定签发开工通知书和用地通知书,牵头组织监察大队等相关单位现场放线及验线,对建房户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建房户四邻矛盾的协调,协助市城建监察大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批后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时,应当立即停工。建设方应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安全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2、建设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用地性质、是否属于严格控制自建住宅范围等进行核查,并在建房户申报表中作出具体规划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国土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人员、户口、原有宅基地、新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审批意见。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七条核心控制区范围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必须统一实行集中连片式改造,不再单独审批建设零星私人住房。控制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居民点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未编制居民点详细规划的行政村,原则上暂停审批私人住房建设手续。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主要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私人住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电信、地下管线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分类控制。核心控制区:宁启铁路以南,京沪高速以西,金湾河、芒稻河、高水河以东,夹江以北区域范围内,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翻建、扩建、新建住房,禁止改变原有房屋合法使用功能。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按土地利用意向,由相关部门以拆迁补偿的形式进行收购并拆除,该类村(居)民住房可通过购买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或进入拆迁安置区、村民集中统建区等途径解决。控制区:上述区域之外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村(居)民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批准可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合法用途翻建,住房确有困难需增加面积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或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入农村集中居民点。第九条原砖桥、张纲、双沟集镇已纳入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再编制村庄规划,所辖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私房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行为。第十条控制区内下列区域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区域;(四)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上述区域的村(居)民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条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民集中统建区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选址,由仙女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公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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