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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末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的工作目标。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加就业机会。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实施“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及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学费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把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定性行业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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