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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篇: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用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二)在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15平方米。(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区域,其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四)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对其仓库的温度、湿度进行控制。其中,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二)在乡镇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方法。冷库的温度应当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其中普通冷库(柜)的温度为2-8℃;低温冷库(柜)的温度为-15℃以下。经营有特殊要求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兽药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辖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二)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等。(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识和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包装标签应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四)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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