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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6年03月09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政治审查合格.2、完成法学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科目中50%的成绩达到要求的分以上,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到此标准,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4、在学期间通过学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5、获得法学本科毕业证书。第二条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审查不合格者;2、在读期间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3、各科考试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4、外语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要求者;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不含良)的;6、在读期间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试作弊者;7、未获得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第三条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届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经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者,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学位资格审核为一次性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放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实施。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第四条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各试点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学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并按规定收取费用.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各试点单位应于应届学生毕业后二个月内,分别将春、秋两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它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和证书签章工作。3、2002年和2003年春季的应届毕业生应于2003年申请法学学士学位.第五条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考试报名费1、收费标准学位申请费暂定为每人400元人民币,另收学位证书工本费每人20元,以后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报经有关收费管理部门批准。2、收费方法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并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支付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未如数支付相关费用的学生,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六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二○○二年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对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解释权第二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浙大发继教(2007)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毕业生。第三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二)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5门次(含5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第四条第二本科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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