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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第一篇: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论文摘要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功能实现的关键,自2002年8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执行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也存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和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四个方面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对策建议。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完善建议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模式。我国自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和北京两市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与此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功能实现最为关键的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不被重视、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深入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因此,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执行的活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首先,权力制约理论。其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理论。其核心观念在于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恶意扩张和肆意侵略。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也不例外,检察监督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执行。其次,人权保障理论。保障基本人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我国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但基本人权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检察监督的开展正是为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司法文明”。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艾葛拉西提出的,美国恢复性司法学家丹尼尔·凡奈思与凯伦·斯创认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强调修复因犯罪行为所导致或揭露之伤害的司法理论。简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就是希望实现犯罪人与受害人乃至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的对话,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彼此之间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犯罪反应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而检察监督则是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因为它是保障这种沟通和协商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最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协作,是为更好的达成共同目标;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目标就在于更好的打击犯罪,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检察监督正是刑事司法机关协作的具体表现,共同的目标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和谐。二、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引起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充分重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而检察机关也将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使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提及,检察监督效果难以发挥;最后,检察监督的权力设置缺乏强制性,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什么时候进行纠正、不纠正或拒绝纠正应当如何处理,使得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的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不重视,仍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其次,将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混为一谈,不分区别的将相关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经验予以运用,忽略了社区矫正执行自身的功能价值。最后,“越俎代庖”,部分地区代行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比如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导致主次颠倒,监督淡化。(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确立时间较短,检察监督工作还不成熟,很容易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常常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能为重点,但对于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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