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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精选5篇)

第一篇: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工伤保险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首次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近期工资发放花名册;(四)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五)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七条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各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报表、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比例,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工伤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审核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八条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经营范围;(九)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变更登记时,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二)工伤保险登记证;(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条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写的《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件和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审核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收、调进的人员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持招收调动手续、劳动合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增减)表》。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三)跨统筹范围转出;(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注销登记时,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三)工伤保险登记证;(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对上述证件和资料进行核验,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申报受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填写《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二)工资发放明细表;(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节缴费核定第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纳,不得拖欠、拒缴。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及有关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风险行业划分分类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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