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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最终定稿)

第一篇: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阶段性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一级学科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人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人事处、科学研究院、本科教学部、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设站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第四条学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在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等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学院(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博管办主任,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博管办副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第五条研究生院和科学研究院负责博士后的过程管理。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学院(单位)指定专人或人事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兼任,根据具体情况组成以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的工作班子,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第六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所有学科领域。(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博士生导师或兼职博士生导师可担任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在站研究任务。学校、学院(学科)和博士后合作导师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八条博士后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二)浙江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四)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人员。根据人事关系的不同,国内博士后人员分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须转入我校,按学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第九条申请成为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二)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流动站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博士后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条件。第十条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第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质量、程序规范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学术道德的审查。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后的人员,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与两位专家推荐信、代表性学术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体检表(市级以上医院)等材料一同报流动站。经流动站面试通过,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进站申请。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受招收计划限制。第十三条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博士后进站申请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审批同意,其他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与管理办法同国内博士后人员。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进站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协助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华或入境工作的相关手续。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统一由学校为其购买有关综合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四条流动站应结合所在学科科学研究、队伍建设需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报学校博管办。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博士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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