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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担保五篇范文

第一篇:海关担保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编号:甬关担保【2009】第号甲方:宁波海关乙方: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庞中联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为了适应高信用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支持企业发展,按照海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同意,并经海关总署授权,双方签定本担保书,适用乙方在全国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乙方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承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协调各海关对乙方合法进出口的货物提供通关的便利。第一条除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外,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乙方可以凭本担保书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申请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乙方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有关单证或者信息,补交税款或者补办其他规定的海关手续。第二条乙方委托代理人“提前报关”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通过17999网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对代理人填制的报关单进行电子签名;乙方委托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担保验放”手续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通过17999网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在“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上签章。乙方应承担其代理人报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办结海关手续的全部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乙方应当强化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承诺,配合海关的检查,同时严格内部管理,并加强对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的监督,防止发生内、外部人员利用甲方给予的便利从事走私违法活动。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货物,乙方在装卸、保管、生产等环节发现与申报不符的,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并补办海关手续。第四条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海关核查。乙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甲方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记账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第五条乙方发生重组、清算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致使经营或者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及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等,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暂停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便捷通关程序:(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二)未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办进出口海关手续的;(三)拖欠税款的;(四)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改善的,甲方应当恢复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各项便捷通关程序。第七条乙方应当认真执行本担保书,发生拖欠税款,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的,以乙方全部资产向海关承担履行缴纳税款及罚款、没收货物追缴款的义务。第八条本担保书的实施,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本担保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自海关确定企业管理类别生效之日起(年月日)生效。第十条本担保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执行本担保书的,本担保书有效期自动延期,每次延期1年。第十一条在本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遇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担保书规定实施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双方并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担保书。第十二条本担保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海关总署、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日期:第二篇:海关担保事务国务院令第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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