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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篇: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9〕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是指1993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因国家建设征地办理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目前没有实现正规就业并没有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办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并在社保所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第三条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二)从事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灵活就业工作;(三)本办法实施后正在从事正规就业并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及本办法实施后办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须在社保所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第四条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起始期限从批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第五条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向社保所提供《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填写《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有关规定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附件2),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七条符合享受市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停止按本办法享受补贴。第八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第九条社保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被骗取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补助资金须全额追回。第十条社保所应建立基础信息管理台帐,按月记录上述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1: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停止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第二篇: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91号)规定,现就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凡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二、补贴标准和期限(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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