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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第一篇: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当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登记信息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四)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六)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录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栏目内打印多点执业事项,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第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所需材料包括:(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取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予以取消多点执业操作,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手写确认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第十三条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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