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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篇: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促进创客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将深圳打造成国际创客中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本试行措施。一、建立完善创客空间(一)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二)支持创客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三)支持创客空间完善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四)创客空间用地纳入我市新型产业用地范畴,在全市产业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市、区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二、培育创客人才队伍(五)支持创客、创客团队在深圳发展,建立创客自由探索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办好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聚国内外创客和创客团队。对竞赛优胜者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对其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并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六)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七)创客人才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区为创客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三、强化创客公共服务(八)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九)支持创客向各类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单个创客空间年度发放额度最高100万元。(十)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客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十一)支持各类机构为创客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成果交易、产品推广和咨询等服务。四、营造创客文化环境(十二)营造创新、开放、互联、共享的创客创新文化氛围。支持基于开放源代码许可协议的软件、硬件开发,鼓励软件、硬件供应商向创客开放接口、平台和开发工具,促进创客加入和集聚。(十三)鼓励创客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框架下,开展产品众筹、研发众包等商业模式创新。加大涉及创客活动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公开,公布目录清单。(十四)支持各类机构在本市组织创客交流活动,鼓励国际创客、创客团队、创客组织在本市举办创客交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资助。(十五)支持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鼓励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100万元事后资助。(十六)支持各区和社会机构,利用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营造创客社区网络。五、拓宽创客融资渠道(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客服务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投贷联动、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服务项目,为创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十八)选择信用良好、运行规范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开展创客众筹专项融资试点,鼓励企业孵化机构、众筹平台等开展创客导师辅导、创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融资等服务。(十九)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客提供个人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二十)市政府设立创客专项资金,对创客空间、创客项目、创客服务、成果转化和创客活动予以支持。(二十一)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功能和杠杆效应,全面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创客发展。(二十二)政府设立创客母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客投资基金。鼓励创客投资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结合,通过阶段参股、收益让利、风险补偿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创客项目和创客初创企业。(二十三)本试行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二十四)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试行措施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区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试行措施制定实施办法。(二十五)本试行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注:以上内容“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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