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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

第一篇: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鄂政发〔2009〕37号【发布日期】2009-09-08【生效日期】2009-09-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北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八日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湖北省长江质量奖(以下简称“长江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省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第三条第三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第四条第四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第五条第五条长江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为确保长江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第七条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长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长江质量奖评定的重大事项;(二)审批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长江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省政府审定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省监察部门参与长江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四)组织编制长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五)负责受理长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长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十条第十条办公室在开展长江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和市州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长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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