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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信息报送要求

第一篇: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信息报送要求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信息报送要求各工程实施单位:为了全面提高信息工作的时效性、准确度、影响力,体现“真实、准确、及时、高质”的原则,所报送的信息应反映本单位天保工程开展的特色工作及亮点做法,交流天保工程实施中社会所关注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并有较高的质量。具体要求为:1、稿件必须紧扣天保工程工作主题,反映工程工作动态及基层心声,报送前要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2、请勿用红头文件,尤其是已锁定的红头文件发送信息;字体请统一为:标题用二号宋体加粗,副标题用小二号宋体加粗,标题下用三号仿宋注明“信息来源:XX单位”,正文用三号仿宋,标题以上和正文以下,以及文中,不留空行;为便于统计,每则word文档,只含一篇信息,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名称+*月份信息+阿拉伯数字(例如:祁连山4月份信息1),3、行文请多以厅官网为视角,信息中请勿出现“我市”、“我局”“我站”等。甘肃省天保办2013年5月9日第二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确保天保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精神,并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到省”考核对象为实施天保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第三条“四到省”考核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第二章考核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考核依据(一)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二)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核查结果。(三)国家审计、稽查结果。(四)其他有关调查、统计资料。第五条考核程序(一)“四到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各省上一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二)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将自我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三)国家林业局按照考核依据,参考各省自我考核情况,组织评定考核结果。(四)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四到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一)基本项目内容包括,工程组织与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二)加分项目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省级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措施和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超过应配套资金比例、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在改革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的典型单位等方面。(三)扣分项目内容包括,对群众举报信件调查处理和反馈结果不及时、虚报和重复上报公益林建设面积、发生特大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超计划采伐木材、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下降等方面。第四章考核评分方法和标准第七条考核采用综合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第八条考核评分标准。(一)分值:根据考核指标在该考核项目里的重要程度确定。(二)得分标准:确定得分标准数值界限(一般用百分数或千分数表示),正(反)向指标计算结果分别大于等于或小于等于标准数值时得分。(三)扣分标准:确定扣分标准数值界限(一般用百分数或千分数表示),正(反)向指标计算结果分别小于等于或大于等于标准数值时,按照降低或上升的数值扣分。第九条根据有关省公益林建设任务量和实施区域的客观条件差异,在计算考核总分时加入“公益林建设系数”,并按照县级实施单位个数划分档次。第十条考核总分计算方法:(一)基本项目为100分。(二)加分和扣分,按实际考核增减。(三)考核总分=(基本项目实际得分÷基本项目应得分)×100×公益林建设系数+加分-扣分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列前3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通报表彰;对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国家林业局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考核指标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工程实施内容变化和政策调整进行适时调整。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林天发[2002]251号)同时废止。附: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指标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统计表第三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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