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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最终版)

第一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最终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一、税收减免1、对象: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2、内容:上述四种对象,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3、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包括: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臵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二、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1、对象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公益性岗位除外)等单位招用下列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月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①持《杭州市萧山区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②持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称城镇退役士兵);③签订《杭州市萧山区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臵协议书》的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2、补贴标准:持证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元。3、其他①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②用人单位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③同一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与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④社会保险费除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整外均需在同一单位缴纳,当就业登记单位、参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出现不一致时,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4、补贴申请:用人单位在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可在每月24日前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①《萧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②《萧山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③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杭州市萧山区就业援助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杭州市萧山区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臵协议书》;⑥在萧山区外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第二篇:上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政策名称上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一、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2号)《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关于贯彻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三、申请条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录用的人员。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一)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三)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四)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提供由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据)给区县职业介绍部门。(五)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将《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发票(收据)交至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性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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