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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篇:电力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PowerEngineeringInstallation&Maintenance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HPEIMA。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上海市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相关业务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为,培育建设健康规范、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上海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体系。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主管和负责。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华东电监局的指导和监管下开展工作。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向华东电监局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并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监督管理。(二)组织调查研究,采集行业信息,创办本会内部刊物及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三)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协调机制,调解企业间的纠纷和争端。(四)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组织参加行业科技产品展览会,举办报告会,召开研讨会;加强科技成果、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五)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及本行业客户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帮助和咨询服务。(六)接受委托,做好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的资料收集、整理,开展资质申报的代理工作。(七)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做好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资格认证以及许可证的评审工作。(八)接受委托,参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规则的制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九)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以及行业调查、课题研讨等工作,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会议。(十)接受委托,开展行评行检工作,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十一)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十二)承担电力监管机构、当地政府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宣传政策、行业自律、行业服务、科技成果推广、课题研讨、咨询培训、合作交流、接受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事项等。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与实力;(四)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或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具有业务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缴纳会费;(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为批准同意入会的会员颁发会员证。第十二条每个会员单位设单位代表1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法人单位的单位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负责人出任;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单位代表原则上由本单位的负责人出任。第十三条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单位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单位代表。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大会;(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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