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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篇: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改进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方式,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第三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电影片的,应当确定一家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第四条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第五条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第六条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影视专题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剧本,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第八条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片,影片摄制单位应当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第九条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查。第十条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向本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送审。第十一条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电影审查机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及技术质量审查标准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经审查同意,由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审查批准文件及技术鉴定书。第十二条影片摄制单位持电影审查批准文件、技术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两个电影拷贝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十三条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审查。影片摄制单位对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复审。第十四条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影片,仍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查。第十五条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影片摄制单位报广电总局审查。第十六条数字电影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管理的规定及技术要求办理。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篇: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txt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当海鲜。别把虾米不当海鲜。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四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一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第五条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报告;(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三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三)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四)在实行属地审查的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省级广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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