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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复印制度 第一篇:病案复印制度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一、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4、职称评定机构;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6、公检法部门。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三、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四、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五、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二篇:病案复印制度病案复印制度一、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资料的复印或打印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或打印患者的病案资料,也不得将病案资料带到其他商业复印点进行复印。二、病案科由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的申请。病案复印或打印一律在病案科指定窗口进行。(一)以下人员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后可以申请复印或打印部份病案资料1.病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或法定监护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员或法定监护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提供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打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三)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及护理记录。三、医院在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案后予以提供。一般完整病案复印时间应在病员出院后7个工作日后进行,对病情紧急的复印申请,病案科应督促医务人员尽量提前完成病案,及时予以提供。四、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案资料时,由病案科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科进行复印。五、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病案资料时,医院应当在复印或打印完成,经核对无误后,在复印或打印的病案资料上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六、病案科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费用。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文件执行;七、病案是病人的医疗档案,所有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八、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疗安全办公室专人在病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疗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九、当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若病案工作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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