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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第一篇: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摘要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众多部门之一,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监所检察职能履行情况以及检察队伍总体建设情况的成效,又因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本身的重要性,特殊性,让笔者不得不对应着深入的去分析,去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参考。关键词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众多部门之一,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在依法打击犯罪,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环节、工作对象等较之其他检察部门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而对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又紧紧围绕着履行好监所检察职能为核心。一、监所检察职能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性:(1)职能上的广泛性。监所检察包括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执法监督、预防和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等。具体来讲,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2)监督方式上的直接性。其他业务部门主要通过办案来体现监督职能,即监督贯穿在办案中,而监所检察部门则是直接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即监督贯穿在所有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中,也就是说监所检察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监督而铺展。(3)检察形式的特殊性。通过派驻检察这一特定形式开展检察业务,是监所检察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又一显著特点,要经常深入监管改造工作第一线,及时掌握监管场所动态,及时发现监管改造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二、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一)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着检察队伍建设的总体成效。“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监所检察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无法完成好检察监督这一重大使命的。(二)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着监所检察部门履职能力的强弱好坏。监所检察部门素有“小检察院”之称,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在该部门都有体现,既要承担对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干警执法行为的监督,又要承担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情况的监督;既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好监所检察原有工作任务,还有履行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而要能胜任这样繁重艰巨的任务,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就显得更为重要。(三)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着当下监所检察队伍现状的改善。通过近年来争创规范化检察室,监所检察业务全国竞赛等一系列活动,监所检察队伍总体上得到了加强,但也应该看到,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偏少,干警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身体素质较差,这些都与快速发展的检察业务和新时期下监所检察的重大使命不相适应。因此,亟待通过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来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提升能力。三、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的特殊性(一)人少任务重,心理压力大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任务头绪繁多,仅正常的业务就有派驻检察室和监外执行检察两大块,而监所检察人员一般仅有3、4人,全国个别地区甚至还存在1人室2人科的现象,监所检察干警往往一个人执行的任务较多,尤其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新增职能后工作量更是有所加大,并且,监管场所素来被称为“高压线”,在押人员出现自杀、逃跑、意外伤亡等事故后果严重,责任倒查机制严厉,长期驻监(所)的监所检察干警往往心理压力较大,“监管场所无小事“的意识较强,对待工作细致谨慎,如履薄冰,精神高度紧张。致力于通过自己过细的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保证监所安全,身心长期负荷。(二)关系协调难,复杂因素多与侦监、公诉等部门不同,监所检察部门与被监督对象直接接触,驻监(所)检察官,与被监督机关的干警基本上是全天候接触,甚至面对面开展工作,驻监(所)检察官的办公场所也是由被监督机关提供,在工作中需要与被监督机关的干警协调、配合的地方多。这既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但同时也加大了工作的难度,需要十分审慎地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监督与配合两者间寻找到“平衡点”。否则,将不仅不利于外理好与派驻单位的正常关系,检察干警本人的履行能力也将受到负面影响。(三)干警老龄化,调研能力差监所检察部门相较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人员本就偏少,而且干警老龄化呈普遍性,虽然工作年限长的干警检察工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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